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关于抗日根据地军事建设的指示
一、一般问题
(一)敌寇对我抗日根据地的残酷“扫荡”,我军人力,物力、财力及地区之消耗,使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敌我斗争,进入新的更激烈的阶段。
(二)在这一新阶段中,我之方针应当是熬时间的长期斗争,分散的游击战争,采取一切斗争方式(从最激烈的武装斗争方式到最和平的革命两面派的方式)与敌人周旋,节省与保存自己的实力(武装实力与民众实力),以待有利的时机。因此必须反对悲观失望,害怕困难,对游击战争消极,对敌屈服的右倾观点;同时又应反对空喊运动战(在武器未改变前,运动战的可能日益减少甚至不可能),空喊决战,急躁盲动,缺乏忍耐持久的韧性的“左”倾观点。
(三)在这一新阶段中,我根据地的军事建设,必须适合新的客观环境。每个根据地的军事机构均应包含三部分:(甲)主力军,(乙)地方军,(丙)人民武装(即不脱离生产的自卫队及民兵)。在根据地建立时期,集中主要注意力于主力军之扩大与巩固是正确的;然而最近敌我形势改变了,因此目前军事建设的中心注意力,应放在地方军及人民武装的扩大与巩固上,而这方面恰恰是我们的弱点所在。我们的观点还停留在前一阶段上(抗日战争与过去国内战争不同,没有集中最大力量对敌进行消灭战的可能)。由于人力物力的限制及运动战的可能绝对减少,主力军应采取适当的精兵主义,其工作重心是提高其政治军事技术的质量,缩编与充实编制。项英在前一阶段就主张精兵主义是错误的,但如我们在现在阶段还不提出主力的精兵主义,也将犯错误。
(四)无论将来有无大的变动,在山地根据地内主力军与地方军(人民武装不在内)数量上的比较,一般应以二与一之比为原则,在平原根据地内则以一与一之比为原则。在某些最困难的区域(如冀东、大青山、苏南),应当打消主力军与地方军的区别,全部武装地方化。至于人民武装(不脱离生产的自卫军),应当包括人民的最大多数,其中之骨干(即民兵,模范自卫队及青抗先或青年自卫队)数量应超过地方军与主力军之全部数量。而每个根据地脱离生产者全部数目(包括党、政、军、民、学),仍只能占我统治区全人口百分之三左右。当然这些比率是大概的,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而具体化。为坚持对敌斗争,我根据地之党政军民学各种组织,必须一致努力,来进行上述的军事建设。
二、地方军及军区问题
(一)主力军与地方军之间虽有区别,但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一般的说,主力军与地方军之区别,在于前者是精干的正规部队,担任较大的战斗任务;后者是游击性极大的地方部队,担任分散游击的任务。前者是统一指挥的,不限于地区的部队。后者是分散指挥的,限于一定地区的部队。
(二)在根据地创立与扩大的阶段,集中全力扩大主力,主力兼军区地方军之指挥,建制亦属主力军,是必要的,但现在情况已变,故主力军与地方军之关系也要改变。地方军应有独立的建制及指挥机关,即军区与军分区。但主力帮助地方武装之责任,不但仍旧不变,且应较前加重。主力军在缩编(不是扩编而是缩编)与充实自己的编制时,应依照前面“一般问题”中所说的比率,以相当部分部队划归地方军建制(但部队名义不一定要改),主力军应给地方军以许多的干部、枪械、弹药等等。在作战时,主力军应规定地方军的一般作战任务,在这个意义上地方军是受主力军指挥的。主力应帮助地方军训练部队。但主力军与地方军的建制又是彼此独立的,主力军绝对不应该吞并地方军。至于主力军按照比率.遇有损失应加补充时,须由自卫队、民兵、地方三方面酌量动员抽补,以维持相互间应有之比率为原则。
(三)地方军之数量,按照前述比率建设之,但一般最低数目,仍有特别指示之必要。兹规定区应有约五十人枪的区游击队,县应有约二百人枪的县游击营,分区应有约二千人枪的独立营团。区游击队归区的党政机关指挥;县游击营归县的党政机关指挥;分区则应成立指挥部,不由主力兼,地委书记应兼分区政委;军区则由主力兼,或单独成立指挥,但无论主力是否兼任军区一级,主力军与地方军之建制仍是各自独立的。在战争频繁地区,区武装应坚持本区,县武装坚持本县,分区武装坚持本分区,反对逃跑主义(因真正情况不利,暂时移动者,不在此例)及随便调跑。在根据地腹地,区县游击队应同时受分区指挥,到游击区去活动,以锻炼自己和准备将来。在山岳中心地区,过去敌人少到的,应估计到今后必到,迅速建立区县武装,不可再缓,何其人员武装数量,可较少于平原地区及边境地区。
(四)地方军必须真正地方化,其主要成份尤其主要干部应是本地的,故培养本地干部,由地方党输送优秀的本地干部到地方军去,乃是头一等的重要任务。地方军之斗争方法、政治工作、服装等等,均应适合本地情况(即尊重地方性游击性)。故空喊正规化,机械的将主力的一套搬运到地方军中去的办法,是不妥当的;限制地方军之独立活动,授以不能胜任的作战任务的指挥方法,亦是不妥当的。
三、自卫队及民兵问题
(一)为加强各根据地广大民众的自卫武力,以适应新的战争形势,必须更加认真的建立自卫队和民兵,这是目前敌后根据地军事建设上一个极大的问题。但迄今各根据地(除晋察冀外)在这一工作上尚未收到应有的成绩。今后务须加紧努力来完成这一任务,否则各根据地必将遭受莫大的损害。
(二)自卫队和民兵(包括模范自卫队和青抗先)都是广大民众保卫家乡、保卫抗日根据地、不脱离生产的武装自卫组织,但二者的范围与任务却互有不同。在根据地内凡年在十六岁至五十五岁者,不分阶级、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均应登记,编为一般自卫队队员或妇女自卫队队员(当然要注意政治动员,不能单靠强制)。此种自卫队之基本任务是进行群众游击战争,维持根据地内的治安,担任抗战勤务(如运输、担架、送信、封锁消息、坚壁清野等)。
(三)民兵则是自卫队的骨干,它是下层人民武装中的高级组织,是由模范自卫队与青年抗敌先锋队两种群众性的组织,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所有身强力壮、愿意武装杀敌的男子,均可按自愿原则加入。其任务是侦察敌情,独立自主的作战,及配合主力作战,袭扰敌人,封锁与围困敌人的据点,破坏敌人交通,打击少数敌人与武装汉奸之活动,在敌人进攻时领导自卫队掩护群众转移等。
(四)自卫队是全民的群众组织,应按队员居住地区编队,分为中队、分队、小队,人数可不划一。而民兵的编制,则应在可能范围内力求各单位有比较整齐的人数,以便于作战与训练。
(五)自卫队与民兵应由各级(由边区到县)人民武装委员会统一领导。这种委员会是由各级人民武装代表大会所产生的民主集中的组织,不应采取委派办法。在边区范围内,在武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民兵应有其独立的组织系统,县区村各级应分设队部,内部生活应悉依民主原则,各级负责人员均应由选举产生,切勿委派。
(六)整个下层人民武装均应有其独立的组织系统与内部生活的民主制度,军政机关不得干涉与代替。但在执行各项基本任务时,应由政府经过同级队部指挥之。民兵平时在总的意图下,应受政府指挥,进行独立自主的活动;在配合主力作战时,应接受正规军或游击队的指挥。各级武委会也不能干涉各种人民武装组织的独立性,其权力只在于统一指挥、武器分配、统一经费与统一教育。
(七)自卫队的武器主要的是大刀与梭标。民兵的武器主要的是各种各样的新旧枪械(快枪、鸟枪),手榴弹(各根据地甚至各县均应设手榴弹厂,大量制造手榴弹,分配民兵每人二个至四个),地雷,土炮,挨丝炮等。同时在民兵中应专门进行对敌铁道、矿山、火车、公路、工厂的破坏技术训练,以便开展群众性破坏工作。主力军务须有计划的拨出一批枪枝武装民兵,千万不可吝惜。手榴弹与地雷这两种主要武器尤应大量制造,普遍发给。
(八)自卫队和民兵的干部,应该是土生土长,与群众有血肉联系的。各地区应从地方上有计划的抽调大批干部,给以专门训练。各地抗大分校或其他军事学校,应负起这个责任来。
(九)最后,中央军委特再重复指出,民兵建设与自卫队建设的中心一环,在于民主集中制度的建立,任何官办委派,都会妨害其发展,妨害其自动性积极性的发扬。同时应指出,在分配任务时,应估计到民兵是人民武装的基于部分,应使用于对敌斗争方面,而一般的抗战勤务,则应多由自卫队担任之。
四、关于军队与民兵的武器问题
(一)敌后抗战的武器补充日益困难:国民党已两年未发一颗子弹,将来发给的可能也很小;与日寇作战,弹药消耗很大,而缴获则较少(这与国内战争大不相同);且日寇“扫荡”频繁,后方不巩固,根据地财力亦日见涸竭,故兵工生产日益不易。这种情形应当引起我们的极大注意。
(二)在敌我工业技术水平悬殊与根据地极不巩固之条件下,我们的兵工生产当然处于劣势地位,欲求山地敌我装备平等,大规模建设军事工业及希望新式武器之生产等,都是无实现可能的空想。在目前条件下,兵工生产的基本方针应当是修理枪械、翻造子弹、特别是大量生产手榴弹、地雷等,大量发给军队、民兵及居民,以便到处与敌斗争,以量胜质。假若对于大量生产这种群众性的、较低级、较落后的武装忽视,而集中力量于制造步枪、机枪、炮等进步武器,则将来一定会吃大亏的。
(三)在大量制造手榴弹地雷等的方针下,必须:
1.不仅主力军应设炸弹厂以供主力需要,地方军及民兵指挥机关亦应在分区及各县设立炸弹厂,以供自己的需要。这些炸弹厂规模应小,应分散办理,分别隶属于地方军及民兵的各级指挥机关或各级政府,但主力军的兵工厂应在技术上给各地方军及民兵的炸弹厂以各种帮助。
2.不惜重价延聘制造手榴弹的工人技师,并开办炸弹工人技师训练班,以培养此种专门人才。
3.搜集铁与硫磺等制造炸弹的原料。
4.炸弹之生产要力求充足,除供给主力及地方武装外,特别要做到民兵每人两个手榴弹。
5.民兵中应普及使用手榴弹之教育,主力军及地方军应随时随地派出干部以此教练民兵及居民。
6.多造各式地雷专给民兵使用。
(四)此外民兵及居民并应尽量采用一切其他落后的武器如梭标、土炮、土枪等等,并设法制造之。
(五)主力军除炸弹厂外并应努力解决翻造子弹的问题,即采取黑色火药亦可。延安三酸厂,可给附近根据地以无烟火药的帮助。
(六)中央军委特再重复的强调群众性落后性武器——手榴弹、地雷、土炮等——之重要性。我们一无飞机、大炮、坦克,再则我们的步枪、机枪质量也差,子弹也日益困难;想要单靠我们自己力量办到有极优良的步枪、机枪,有极充足的子弹,在目前条件下,已是完全的空谈,更不必说飞机、大炮、坦克了。因此,只有下决心依靠群众、民兵及部队之抗日坚决性、积极性,依靠全民皆兵,依靠群众性的落后武器,依靠这些武器的数量,使敌人到处因我竹的手榴弹、地雷、土枪、土炮而疲于奔命,同时主力军除炸弹外并积极设法修理机械与充实自己的子弹。只有这样,才是在今天坚持敌后艰苦卓绝的斗争之唯一道路。
附—:
晋察冀边区人民武装抗日自卫队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本队定名为晋察冀边区人民武装抗日自卫队。
(二)本队为人民自己的群众武装组织,但执行基本任务上,接受上级和同级政府之指示与指挥。
(三)本队以组织与加强边区广大人民武装自卫力量,保卫家乡,保卫抗日政权、抗日团体,保卫边区,争取抗战胜利,实现独立自由幸福的三民主义新中国为宗旨。
(四)本队基本任务如下:
1.进行群众游击战争;2.配合抗日部队作战;3.维持后方治安,担任抗战勤务。
第二章 队员
(五)边区抗日人民凡年在十六岁以上、五十五岁以下者,不分阶级,不分性别,不分种族,不分宗教、信仰等,均得登记参加组织为本队队员。
(六)本队队员均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及平时的罢免权;2.参加会议向本队建议。
(七)本队队员均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队章程;2.坚决服从上级领导,执行命令完成任务。
第三章 组织
(八)本队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九)本队于边区、专区、县、区、村设各级人民武装抗日委员会,边区由委员七人,专区以下由委员五人组织之。
(一○)边区至村各级人民武装抗日委员会,各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及总务部、组织部、训练教育部、妇女部、模范队部、青年武装部六部,各设部长一人,按工作需要设干事若干人,正副主任各部部长由委员中推任,干事则由各级委员会通过聘定。
(一一)边区至区各级得设青年抗日先锋队队部,为各级人民武装抗日委员会所属之独立组织系统。
(一二)边区至区各级青年抗日先锋队队部组织法另定之。
(一三)区级人民武装抗日委员会下得设模范队队部;队部设队长、指导员各一人,队部下设干事若干人;队长、指导员由委员兼任,干事由队部聘定。
(一四)区与村人民武装抗日委员会之间,如工作需要得于中心村设区人民武装抗日委员会分会(不为一级),并分妇女、模范、青年等部及干事若干人,常驻于中心村所在地。
(一五)边区至区各级人民武装抗日委员会,均由本队各该级代表大会选举之;村级人民武装抗日委员会则由村队员大会直接选举之;但同级青救、妇救可推出代表,青救、妇救的候选人各一人。
(一六)村级人民武装抗日委员会为本队之基本组织,村人民武装抗日票员会主任得参加该村村务会议。
(一七)各级人民武装抗日委员会任期:边区至村均为一年,但均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编制
(一八)村人民武装抗日委员会之下设妇女队、自卫队、抗先队与模范队四队。
1.妇女队——十六岁至五十五岁之妇女队员编制之。
2.自卫队——十六岁至五十五岁除参加抗先队、模范队者外全体队员编制之。
3.抗先队——十六岁至二十三岁之自卫队员自动参加抗先者编制之。
4.模范队——二十四岁至三十五岁之自卫队员自动参加模范队者编制之。
(—九)妇女队、自卫队、抗先队与模范队皆以村为单位编为队、小队和班,以三三制为原则。
1.队:设正副队长各一人,并配设干事一人至二人。
2.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一人,二小队至四小队为一队。
3.班:每班五人至十四人,班设正副班长各一人,二班至四班为一小队。
(二○)妇女队之小队、班、队员之组合原则如下:
1.十六岁至二十五岁之全体队员及二十六岁至三十岁之大足无小孩(四岁以下之小孩)之累者混合编制之。
2.三十一岁至五十五岁全体队员及二十六岁至三十岁之小足和有小孩(四岁以下之小孩)之累者混合编制之。
(二一)自卫队小队、班、队员之组合原则如下:
1.十六岁至三十五岁者除参加抗先、模范队者外混合编制。
2.三十六岁至五十五岁者混合编制之。
第五章 职权
(二二)本队最高权力机关为本队边区代表大会,大会闭幕期间为边区人民武装抗日委员会。
(二三)边区至村各级人民武装抗日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领导各部工作,有主持会议,对外交际及负责指挥之权。
(二四)各级各部职权如下:
1.总务部——负责文书、会计、收发、庶务及不属于其他各部事宜。
2.组织部——负责调查、统计及审查干部等工作。
3.教育训练部——负责对外宣传,军事训练,及人民武装的政治工作,宣传鼓动,保证战斗任务完成等工作。
4.妇女部——负责妇女队之组织、教育、训练等工作。
5.青年武装部——负责抗先之一切工作。
6.模范部——负责模范队之特殊组织、教育、训练等工作。
(二五)边区至村各级青年抗日先锋队队部在各级人民武装抗日委员会领导与指挥下,负责领导与指挥抗先队一切工作。抗先队队部,执行人民武装抗日委员会之统一方针、决议及教育计划,根据青年特性分别具体执行,并有单独及发布命令之权。
(二六)区级人民武装抗日委员会区分会有向下级就近督促、检查与训练、指挥所属队员之责。
(二七)区级模范队队部在区级人民武装抗日委员会之直接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模范队之一切工作。
第六章 会议
(二八)本队各级代表大会及村级队员大会召开期间规定如下:
1.边区至村均为一年。2.上项会议均由各该级委员会召集之。
(二九)本队各级委员会召集期间如下:
1.边区至县均为一月。2.区以下均为半月。3.各级委员会均由主任召集之。
(三○)边区及区级代表大会及村队员大会及各级委员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七章 纪律
(三一)本队全体干部及队员均须遵守本队章程,服从上级领导与指挥,坚决执行命令,完成任务。
(三二)违犯纪律者得由各该级上级按其轻重予以批评、警告、处罚勤务或撤职、开除等处分,但得报告上级,并绝对禁止打骂、罚款及一切物质处罚。
第八章 经费
(三三)本队经费来源如下:
1.政府补给。2.胜利品一部或全部。
(三四)本队经费由边区人民武装抗日委员会统一预算,统一分配,与统一的按期向边区政府报销并向大会作报告。
第九章 附则
(三五)本章程经本队边区代表大会通过执行,其修改权属于边区代表大会。
(三六)本章程施行细则及解释之权属于边区人民武装抗日委员会。
附二:
晋察冀边区青年抗日先锋队组织简章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队定名为晋察冀边区青年抗日先锋队。
第二条 本队宗旨在于武装广大青年,进行军事训练,广泛开展游击战争,及动员队员过渡到抗日部队中去,以青年化的方式全部发挥青年的战斗力量,保卫边区,保卫祖国,彻底战胜日寇,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
第三条 本队为人民武装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所属之独立组织系统,各级队部在人民武装总的方针、决议及教育计划下,根据青年特性分别具体执行;有单独行文发布命令之权,但战时服从其指挥。
第四条 本队为青救领导下的青年自己的武装,所有队员为青救当然会员,接受各级青救的直接领导,执行青救决议。
第五条 本队基本任务如下:
(一)配合部队作战,进行群众游击战争。
(二)维持后方治安,担任抗战勤务。
(三)加强队员军事及政治教育训练。
(四)不断输送队员参加部队,扩大边区子弟兵。
第二章 队员
第六条 凡边区抗日青年在十六岁至二十三岁者均可自愿参加本队。
第七条 入队时须经队员一人介绍,经同级队部批准,举行宣誓后即为队员。
第八条 本队队员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平时的罢免权。
(二)参加会议,向本队建议。
(三)参加本队一切集体活动和享受其利益。
第九条 本队队员之义务:
(一)遵守本队章程。(二)坚决服从本队纪律。(三)坚决执行上级命令完成任务。
第三章 组织
第一○条 本队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一一条 本队于边区、专区、县、区、村设各级青年抗日先锋队队部,由正副队长指导员组织之。
第一二条 边区至村各级队部设正副队长指导员各一人;区至边区按工作需要可设干事一人至三人,由队部聘定之。
第一三条 区抗先队根据工作之需要在适当地区得设区分队部(不为一级),代表区队部执行任务。
第一四条 边区至区各级青年抗日先锋队队部均由本队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之。
第一五条 村级青年抗日先锋队,由队员大会直接选举队长指导员各一人,为本队之基本组织(村青年抗日先锋队队长得参加该村人民武装委员会各种工作会议)。
第一六条 区至边区青年抗日先锋队队部任期均为一年,村均为半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编制
第一七条 以村青年抗日先锋队为单位,设小队、班,小队和班采用三三制。
(一)村队——设正副队长指导员各一人。
(二)小队——设正副队长各一人,二小队至四小队为一村队。
(三)班——每班五人至十四人,设正副班长各一人,二班至四班为一小队。
第一八条 青年抗日先锋队之小队和班,队员之组合原则。
(一)按队员负勤务之年龄(十八岁上下分别编制)。
(二)按工作任务之不同及队员之特殊能力,可编成不同的小队、班(如火枪小队、土炮小队、侦察班、武器研究班等),但这些不同名称的小队、班,仍统一在村队部的领导和指挥之下。
第五章 职权
第一九条 本队最高权力机关为本队边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为边区青年抗日先锋队队部。
第二○条 边区至村各级青年抗日先锋队队长指导员领导全盘工作,有主持会议对外交际及负责指挥之权。
第二一条 各级青年抗日先锋队在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总的方针、决议和教育计划下,有根据青年特性,分别具体执行,井单独的行文发布命令之权。
第二二条 区级青年抗日先锋队区分队部,有代表区队部就近督促检查与训练指挥所属队员之权。
第六章 会议
第二三条 本队各级代表大会及村级队员大会召开期间规定如下:
(一)边区五县均为一年。
(二)区、村半年一次。
(三)上列各级队部代表大会均由各级队部召集。
第二四条 本队各级队部部务会议召集期间规定如下:
(一)边区至县均为一月。(二)区以下均为半月。(三)各级队部会议均由队长召集之。
第二五条 边区至区级代表大会,村队员大会及各级队部会议,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七章 风纪
第二六条 本队有青年化之队风:
(一)队旗:本队队旗为代表本队精神之旗帜(样式意义说明于后)。
(二)队歌:本队队歌意义在发扬本队宗旨及精神,并加强队员之组织观念。
(三)戳记:县以上各级戳记皆须依照边区队部颁布的样式制定。
(四)队礼:在军事行动和训练检阅时,队员之间,队员与首长均行队礼,以表示庄重团结。
(五)队章:本队制定统—的队章,所有队员一律佩带(样式附后)。
第二七条 本队有青年化独立之队纪:
(一)本队全体干部和队员,均得遵守本队章程,服从上级领导与指挥,坚决执行命令完成任务。
(二)本队队员除遵守一般的自卫队的纪律外,更要严格遵守本队纪律(纪律附后)。
(三)违犯纪律者,由本队各该上级按其轻重予以批评、警告、处罚勤务或撤职开除之处分,但得报告上级,并绝对禁止打骂罚款。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八条 本队经费统筹于人民武装委员会,或将胜利品一部或全部充作经费。
第二九条 本队经费由人民武装委员会统一分配,并按期向武装委员会(或上级队部)作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条 本章程经本队代表大会通过执行,其修改权属于边区代表大会。
第三一条 本章程实行细则及解释权属于边区青年抗日先锋队队部。
说明:此组织章程系一草案,希各级队部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以供参考。
附:青年化的队规队风
为了适合青年人的特性与要求,启发与发动每个队员的自动性、自觉性,特建树本队一套青年化的队规队风:
(一)队旗:本队队旗为代表本队精神之旗帜,每个队员必须尊重爱护它,不爱护不尊重队旗就等于不爱护组织(队旗式略)。
说明:队旗必须一律是三角形,高一尺半,斜长三尺(市用尺),黄边(半圆齿形),红底白字。
(二)队歌:本队队歌意义在发扬本队之宗旨及精神,并加强队员之组织观念,每个队员必须会唱。唱时须立正,庄严雄伟轻快,不可随便乱唱。
队歌(雄伟轻快):
拿起自己的武器,为了保卫家乡田园,为了坚持边区抗战,在前线炮火下面,在黑夜黄昏,山上平原,到处与敌人斗争,绝不疲劳的青抗先。边区的青年在斗争的烽火里,团结起来了,壮大起来了。
(三)队礼:在军事行动,训练检阅时,抗先队队员与首长均行敬礼,以表示庄重团结。
说明:立正姿式,目光向对方注视,左手不动,右手握拳,开始分两下动作:
1.右臂向右举,拳心向下。
2.肘部向上弯曲,使拳齐眉,距头半寸,然后放下(正式敬礼时是一个动作,迅速有力)。
(四)队章:本队制定统一队章,所有队员干部一律佩带(样式略)。
(五)队纪:本队有青年化独立之队纪,每个队员必须默过懂得,自觉自动的遵守。
六大纪律
1.不违背国民公约,不违背青年信条。
2.出门请假,准时到操,不无故缺席会议。
3.尊重抗先礼节,爱护自己的武器。
4.不说破坏组织的话,不作破坏组织的事。
5.服从队部指挥调动,战时不动摇逃跑。
6.不推脱、不偷懒,积极执行抗战勤务。
(六)队员誓词:
“我是抗先队员,为了保卫家乡,保卫边区,战胜敌人,争取胜利,不动摇,不投降,坚决抗战到底。各本自己良心,遵守六大纪律,如有背约行动,愿受纪律处分。此誓。”
(七)四大任务:
一、配合部队作战,进行群众游击战争。
二、维持后方治安,担任抗战勤务。
三、加强队员军事政治教育训练。
四、不断输送队员参加部队,壮大边区子弟兵。
四大任务是我们青抗先光荣神圣的义务,也是参战工作一主要部分,每个队员必须高度的自觉的自动的来积极担任。
根据一九四一年出版的
《六大以来》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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