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不同地区的地方工作指示
在目前极有利于我们发展工作的形势之下,我们必须分别各个地区不同的特点,来进行地方工作,不然会发生严重的错误。我们现在把新发〈展〉地区分为三部,即恢复地区,友军撤退地区与友军统治地区,并给如下的不同的指示。
一九三六年十二月廿日
恢复区域的地方工作
(—)原为苏区或游击区,后被敌军或友军占去,现在友军或敌军已退出者,谓之恢复区域。恢复区域的工作,应恢复过去一切工作的内容。但按当地情形和一般抗日运动发展的需要,须改变工作的形式。
(二)在陕北恢复的老苏区,仍可恢复苏维埃政权,但亦可经过抗日革命委员会的过渡时期。在关中恢复的区域及新区,则一律改变为抗日救国政府。
(三)过去已分配土地的区域,在恢复后不管用苏维埃或抗日救国政府的名义,仍恢复原先土地分配的情形。在恢复的游击区内土地原先未分配者,现在依照工作进行的程度决定之。
(四)在恢复的区域内,对富农的策略,对选举问题,均照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颁布的新策略执行之。
(五)在恢复区域内,均应广泛的发动群众的抗日运动,恢复与组织各种抗日的群众团体,特别是抗日的武装组织。凡脱离生产的武装队伍,均称为抗日义勇军,凡不脱离生产的(如过去的赤少队),则称为抗日自卫军。
(六)在恢复区域内或周围的敌军及民团,应极力进行停止内战一致抗日运动以争取之。在订立互不侵犯条约后,我们可停止对于他们的攻击,但党在任何时候,绝不应放弃在他们区域内争取群众与建立党的秘密组织的工作,在他们不肯停止向我们进攻时,我们在自卫的立场上仍应给以坚决的打击,促其反省。切勿疏忽对于敌军民团的严密警戒,即在订立和平条约之后。
(七)普遍恢复与建立党的组织,在边区仍应建立秘密党的组织,在老区除公开的外,还应有秘密组织,慎重的审查过去的老党员,并吸收在过去斗争中表示坚定的分子入党。特别在基干的武装力量中应保证党的绝对领导。
(八)对过去叛变投敌的分子,一般的应采取感化教育的策略。真正罪大恶极为群众所痛恨的分子,则经过群众路线,给以应有的处分。
(九)苏票流通应逐渐使之恢复常态,设法多购工业必需品,建立合作社,以实行调剂。
(十)对过去被难家属及红军家属,应进行救济。
撤退区域内地方工作
(一)在友军撤退后,当地政权随同友军撤退,交由红军接防,这些区域谓之撤退区域。在这些区域的地方工作,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与过去红军占领区域的地方工作不同,也与在友军统治区域的地方工作有差异。
(二)我们的目的是要使这些区域变成为模范的抗日区域,为了忠实的执行抗日纲领争取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开展,必须改变在苏区或和占领区域地方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以适合于撤退区域新的环境。
(三)发动广大群众的抗日运动,建立抗日救国政府,抗日群众团体,抗日义勇军,及抗日自卫军(不脱离生产的)。
(四)抗日政府应即宣布抗日纲领,确立民主权利,取消苛捐杂税,按照当地情形初步改善人民的生活。
(五)凡属抵抗红军与抗日军,阴谋破坏抗日运动,勾结日本帝国主义者均以汉奸卖国贼论罪,并没收其一切财产分配给人民。过去同旧政权及国民党有关系的人物,凡不为推翻新政权活动者,不得以反革命看待,其中愿意积极抗日的分子应争取之。
(六)在开始阶段上对当地的豪绅地主,在有钱出钱的口号下,募捐抗日经费和粮食。在群〈众〉斗争开展的过程中,应赞助当地群众没收平素他们最痛恨的和大的豪绅地主的要求。没收的土地财产应该首先分给贫苦的农民与手工业者。
(七)保护商业,除汉奸卖国贼外,没收不能及于商业。对于抗日军人的家属应特别优待。
(八)文化机关和文化事业一例保护,对原有学校帮助复课,加强学校中的抗日教育。保障信教自由,对确以传教为职业的教堂与牧师神父等不得侵犯。
(九)对原有群众团体或旧式群众组织不必解散,加强对于他们的工作,吸收他们到抗日运动中来。
(十)特别注意于每一地区基干武装部队的组织,加强党在其中的绝对领导作用,挑选优秀的工农分子为骨干,使之成为当地政权下最可靠的武装力量,以掩护当地的工作并抵抗任何方面来的突然的袭击。
(十一)普遍建立共产党半公开与秘密的组织,加强政权机关中及各种抗日武装抗日群众团体中党的领导作用。
红军在友军区域的地方工作
(一)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发展中,红军将进到友军的区域,对于这些区域的地方工作需根据于共同抗日纲领,争取群众和友军共同抗日的原则下,改变地方工作的内容,方法和方式,以实现红军是民族革命中领导的与团结的核心,是抗日武装中的模范。
(二)广大的发动群众抗日运动,组织各种各样的抗日团体和抗日武装,如工人的,农民的,学生的,妇女的,青年的,文化的等等抗日救国会和抗日义勇军。在发动群众抗日的基础上,建立某个区域的抗日救国会,如在当地已成立抗日团体则不必另成立新的,采取加强对他的领导,扩大它使包括更广大的群众,扩大内部的民主等,对当地旧有群众团体不必解散,也采取上述态度。
(三)在友军指挥下的旧政权采取尊重联络的态度,不得采取直接摧毁的办法,应在发动群众的基础上逐渐改组旧政府,在加强抗日救国会的作用的过程中,使之逐渐成为该区域的实际政权机关。
(四)凡对红军不取敌对行为或同情抗日主张之民团,应竭力争取之,依照情形可改编为抗日武装,逐渐改造之,以保证抗日分子及党的领导作用。
(五)红军到达的友军区域应即宣布抗日纲领,确立民主权利,依照各地不同情形,实现人民生活之初步改善,如减租减税等,但这些要求的实现,应依靠在群众自己斗争的基础之上,应是群众自己斗争的结果。
(六)在友军区域除没收汉奸卖国贼的财产外,一般不采取打土豪的办法。凡属领导武装抵抗红军和抗冠军队者以及直接与日本勾结危害红军和抗日军队者均以汉奸论罪,对豪绅地主在有钱出钱的号召之下,动员募捐钱和粮。红军的给养由募捐解决,募捐的负担,应放在有产者身上,极力禁止使募捐成为摊派。劳动者在自愿的原则下,可接收他们的慰劳品,关于这些工作的进行与决定至少应由师政治部负责。
(七)特别注意城市中公共机关文化教育机关的爱护,工商业者的保护,维持商业的流通,绝对禁止使用苏票,城市工作应该归那里的最高政治机关指挥。
(八)号召广大的群众加入抗日义勇军,加入红军,争取抗日义勇军的一部接受红军的指挥,配合红军行动,以便经过这种方法达到实际上扩大红军的目的,强迫拉夫的办法,应坚决反对,应特别优待抗日军人的家属。
(九)对于东北军十七路军,应采取他们的官长所可能容许的一切方法,如联欢大会,互派代表,发扬友爱与谦恭的精神,给他们以良好的影响,坚定他们的抗日信心,巩固相互间的联合,必须以诲人不倦的教师的精神,在每一具体问题中教育他们,使他们同当地民众建立良好的关系。使每一个红色指战员懂得红军是与友军不同的。排除一切把红军同友军看做完全一样或希望友军立刻变为红军的幼稚观点。
(十)最大的努力放在严肃红军纪律上,红军的模范纪律是争取友军,争取群众的最有效的武器。
(十一)不论在地方上,武装部队中,到处应该建立党的秘密组织,教育党员如何使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联系起来,注意挑选可靠的有能力的忧秀分子入党,(十二)宣传工作应集中于抗日救国,停止内战一致抗日。严格遵守自己所提出的抗日救国的纲领。不执行自己所说的话,会使自己的影响以无穷的损害。
(十三)在红军进入一个友军地区之前,普遍运用先遣政治工作团的方式,把最强的政治工作者加入进去。
(十四)整个政治机关应注意地方工作,大大加强地方工作的干部。
(十五)友军区域内的地方工作及对友军政治工作是一个完全新的问题,上面所说的几条,只是一般的原则的初步的指示,须在实际工作中使之具体化与补充。政治机关应注意每一个新的经验与教训。
(十六)这一指示,应该深入的传达到连队中去。
(十二月廿日)
根据中央档案原油印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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