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是这样,在立法的过程中,作为我们个人,对公共利益有没有一些想法?包括有一些大的专家,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我觉得也一些说法,还是有一些道理的。他不是讲这里面含不含商业利益,他是讲同公共利益的表现来看,他提出这么两个标准。第一,公共利益首先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能为了极少部分人的利益,起码要具备这样的特点。再一个呢,公共利益是对民众直接受益,不能是间接的受益,否则的话,就很难办了。比如说任何一个商业的开发,都可能对这个商业企业有好处吧,然后这个企业发展壮大,要缴税吧,缴的税成为国家政府的了,然后国家财产又全民所有,也可能有我几分钱。你要讲这个道理的话,就没法说了,就全成了公共利益了。所以我觉得这个还是有些道理的,将来在具体部门具体掌握的时候,应当是区域内多数人的利益,然后是一个直接受益的利益,不能是间接受益的利益。涉及到具体的商业利益,有的时候还是要具体分析、具体考虑。像我们北京大范围内考虑问题,和在小城镇考虑问题,可能思路就不一样。在北京这么大范围,再大一个企业搞一个商业开发,可能是对大多数人,可能是直接受益的公共利益。我想在座的各位大多数恐怕都不会同意。
但是同样把这个事情拿到一个小的区域内考虑,它就会对这个区域内大多数人的就业、经济的发展、社会各个方面的福利有相当大的影响。那么这个时候你再考虑它是不是公共利益,恐怕会有不同的一些思考方向。所以呢,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公共利益最后没有在《物权法》第42条进行具体界定的这么一个背景。《物权法》在制定的过程中,这个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物权法》通过之后,又有一些社会的事件,大家可能听说过,什么钉子户问题,社会炒得很厉害。这个背后说老实话,它还是跟公共利益相关的这么一个问题。私人的财产、私人的权利,政府搞征收,《物权法》又讲了,国家、集体、个人财产要平等保护。要平等地保护,我个人牺牲小我,要考虑到社会整体的利益,这都可以,但是公共的利益要服人,要有道理,这样的话,这个领域社会矛盾等相关的问题才可能会少。
所以说,这个问题在《物权法》中等于是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要彻底地完善这个问题,显然到此为止还不能算完。根据《物权法》规定的这些原则、指导方针,将来在具体的法律中,比如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专门的法律对这个问题还要进一步细化,这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个就是第42条公共利益的问题,给大家做这么一个介绍。
说到《物权法》与百姓,我想第六章跟大家的利益密切相关。第六章的标题叫“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实际上就是讲我们这个小区的生活,业主的权利,对不动产的权利,管理的权利。这种所有权的形态,随着城市的高层建筑不断出现,慢慢地在所有权这个概念里面,引申出新的所有权的形式。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个内容是我们每个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有些住房是商业性用房,关起门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第二个,建筑区划内这些共有的部分的共有权。第三个是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个部分合起来叫“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这些条文,对这个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大体上说来,有这么几个问题:
一个问题就是业主共有的范围。有了这个法,将来在老百姓当中,有一些东西就更加明确。在小区里面的楼顶、墙面做广告,这些收入都是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因为这个屋顶、平台、外墙都是业主共有的。但这里面涉及到一些问题,哪些东西是业主共有的?在我们的立法过程中,群众提意见比较多的就是车库、车位问题,这个规定在74条里面。到最后3月份在审议的过程中,又有很多的意见,把其他的部分也都牵扯进来。北京市有小区内的一些代表,大概有上万人写万人签名,上书人大,提了很多意见。就在五次会议进行过程当中,有一个比较大的意见是,让我们明确规定小区的一些设施,包括学校、幼儿园、会所、车库、车位,所有的这些东西,法律要明确规定,这些东西都是业主法定共有。
在法律立法的过程中,主要的争论是在车库、车位这一块。那么现在我把这些车库、车位,还有刚才我说的那些东西,统一地给大家介绍,说说立法过程中的考虑。大家看,法律基本上是这样的,第70条规定了对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原则,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然后第73条和第74条给予一些具体化的规定。这里就点了一个道路,一个绿地,然后物业服务用房。第74条点了车库、车位的归属。第73主要是讲道路、绿地法定共有,这里有一个“但是”,道路是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的除外。第73条最后还有一句话,就是建筑区化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为什么这么写呢?这句话是最后的阶段才加上去的,主要是点了一个道路、绿地,那么还有一些其他的东西,其他的东西也可能是要共有的,这个意思是其他公共场所、公用场所能够确认是业主共有的,并不是说这些东西当然的就是业主共有。
立法过程中考虑这个问题,主要的思路是什么呢?是把握这么几个原则。哪些东西我能直接规定是业主共有,我先拉回来,说法律必须要规定这些东西是业主共有,一个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开发商把这些东西都纳入到建筑成本了,要保护业主的利益。我们最后把握这么几个原则,一个就是说建筑区化内的设施,是不是业主要利用的,是这个建筑物基本的必须的,像楼道,电梯,物业管理用房,外墙、屋顶,这些业主共有没有问题,业主要利用使用建筑物,这些东西是必然的,基本要用得到的。那么医院、幼儿园这些,是不是业主使用建筑物的东西?像走廊、电梯一样,这是一个考虑。第二个考虑呢,就是说规定了业主共有以后,实践的操作效果怎么样?归你业主共有了,你怎么把它管理、运作、经营,这个实际操作怎么样?操作的效果怎么样?第三个考虑就是说,规定了业主共有了,会不会有相当一部分业主,相当一部分老百姓不领你的情,不愿意说这个要你规定成业主共有。
基于这些考虑,我们结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这些设施进行分析。首先分析它主要的理由,实际上打入到了建筑成本。后来多数的意见认为,这点是很难讲清道理的。因为我们国家现在房地产管理,卖商品房,并不说卖的房价是一个成本加上百分之多少的利润,这个价格不是这么定的,它的价格是一个市场价格。所以你说,他打没打入成本,这个东西非常难讲。如果说国家真觉得这个东西需要管理,搞一些行政的管理,认为开发商的成本太高了,可以通过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反暴利,控制利润的程度,这是可以的。我们也征求了建设部门的意见,他说在成本管理这方面,要说清这个道理是非常困难的。所以这是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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